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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年纷争首例证券佣金调整纠纷案始末

发布时间:2021-01-07 17:39:00 阅读: 来源:活动房厂家

2000年11月至2007年3月期间,赵本华、薛朝、尹云峰、杨莉交割单数据显示,他们的佣金率曾被调至2.45%。、3.5%。、3%。、2.1%。、1.1%。不等。图为四人股票交割清单及乐山市中级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书。

历经三年多的纷争角力,首例证券调佣纠纷案近日画下句点。

在此案中,赵本华、薛朝、尹云峰、杨莉等4位股民与民族证券乐山柏扬营业部之间由于证券交易佣金率调整产生纠纷,经当地政府部门调解无效,当事双方最终诉诸法律。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6月15日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中关于民族证券乐山柏扬营业部返还赵本华等人交易佣金的判决不变,并责成民族证券乐山柏扬营业部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关的资金占用利息。

不过,此次终审判决仍未能平复当事双方的情绪。赵本华等人认为,柏扬营业部应按万分之五的机构占用资金利率来支付利息。而原柏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马蓉生认为,因与赵本华等并未有任何的口头约定佣金率,因此无须返还任何佣金。

纠纷由来

乐山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00年9月,赵本华找到原乐山市信托投资公司柏扬证券营业部,提出自己有大资金客户要求开户,但需降低佣金标准。经与乐山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刘启威、该营业部副经理朱维等人协商,赵本华代表薛朝、杨莉与该营业部达成了1%。的证券交易佣金。

2003年1月,按照乐山市财政局参股民族证券的协议要求,乐山信托柏扬证券营业部合并至民族证券,并变更为民族证券乐山柏扬营业部,刘启威随后也变身为民族证券乐山管理总部总经理,下辖柏扬营业部等4个营业部。

至2007年3月,赵本华等4人发现,从2000年11月至2007年3月期间,各自的交易佣金均受到多次调整,其本人却一无所知,其中赵本华的交易佣金被调整了十余次。

证券时报记者拿到的赵本华、薛朝、尹云峰、杨莉4人的交割单显示,上述期间他们的佣金率曾被调至2.45%。、3.5%。、3%。、2.1%。、1.1%。不等。

随后,赵本华等人找到刘启威协商解决,双方随后发生了数次激烈的冲突。乐山市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赵本华对刘启威进行了人身攻击。

双方的这种冲突很快引起了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2007年5月24日乐山市经委、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为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和解。四川证券业协会会员部相关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知道这个事情,当时希望双方和解,但未能如愿。”

随后赵本华等4人将民族证券乐山柏扬营业部和乐山管理总部告至四川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佣金并赔偿损失。

在一审审理期间,尹云峰因个人原因撤诉。2009年12月4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责成柏扬营业部返还赵本华、薛朝、杨莉3人共计25万元的交易佣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关的资金占用利息。

民族证券在2009年年报中也对此案做出了描述,并针对该项诉讼纠纷计提了高达62.08万元的预计损失。不过,随后由于不服判决,民族证券柏扬证券营业部又将此案上诉至乐山市中级法院,要求重新认定1%。的佣金口头约定事实和重新认定赵本华等人的诉讼时效。

控辩焦点

在一审和二审的审理过程中,1%。口头佣金的事实认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辩最为重要的焦点。

对口头约定佣金一事,赵本华等原告主要举出了3类证据。一类是赵本华等4名原告的证券交易交割单、刘启威写的证明材料以及朱维等人的证明材料和证言、四川证监局2008年第5期《四川证券市场动态简报》所描述的内容。

刘启威2007年3月12日在写给民族证券总公司相关领导的材料中提到,“原乐山信托承诺佣金标准为1%。,近年来在1.1%。至3.5%。之间数次调整。”

对此,时任乐山信托柏扬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民族证券乐山中心营业部总经理马蓉生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当时刘启威是在赵本华的胁迫下写的这个材料,而且这个材料是传真给总公司的,赵本华却把原件拿走了,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马蓉生继称,“当时我还任乐山信托的副总经理,兼任柏扬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营业部关于大客户的佣金优惠都会向我汇报,但我并未收到关于赵本华等人要求佣金1%。事宜任何形式的报告。”

作为本案另一个关键人物——朱维,也于2008年7月31日写下了相关的证明,“约2000年9月,客户赵本华来办理A股交易手续(含薛朝、尹云峰、杨莉账户),因交易佣金问题在乐山信托会议室议定为1%。,参加人员有刘启威、马蓉生等。”

但随后朱维在一审的证言中却说道,“这份证明材料中载明的1%。标准,是因为我听赵本华说刘启威已认可了这一标准。”

此外,在本案中,关于赵本华等人开户时是否与营业部签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的书面协议也是双方争执的一大焦点,因为2002年5月佣金浮动制实行前,A股实行3.5%。的固定交易佣金标准,这意味着,如果这一书面协议有签订,1%。的口头佣金约定将没有意义。

对此,赵本华告诉记者,“当时仅是口头约定,并无任何的关于佣金的协议。柏扬营业部向法院提供的指定交易协议系伪证。”

但马蓉生坚称,“指定交易的书面协议确实签了,我们有原件,但不方便提供。”

到底谁在说谎?证券时报记者试图联系到当年为赵本华等人办理开户的原乐山信托柏扬营业部员工于涛,但却未能如愿。不过,在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中,法院均认定了1%。佣金的口头约定有效。

四川证监局2008年第5期《四川证券市场动态简报》中提到,“某证券营业部未全面、充分向客户公示佣金变动情况,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局履行报备手续。”

其中所指的某证券营业部被赵本华认定为民族证券乐山柏扬营业部,并将此作为举证证据。对此,马蓉生表示,“被通报的这一营业部属于别的券商,和我们无关。”记者为此致电相关方面查询此事,但遭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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