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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全文[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2 02:13:19 阅读: 来源:活动房厂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5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设 立本规定第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通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十六条内容明细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解读:不涉内容管控 不影响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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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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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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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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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的网红背篓夫妻——曹树才和许厚碧,感动无数小年轻。他们一个没有视力,一个走路不好,却演绎出一个温馨而励志的故事。看不见的曹树才背着老伴在仅有30多厘米的田坎上行走,靠手中的两根竹竿和老伴的指挥确定方向。

曹树才先天患有眼疾,婚前只有左眼有一点视力,个子不高,但力气大,挑砖、盖房、挞谷、种地,样样能干。见他勤快,村里不少老人都当过他的媒婆。隔壁村的许厚碧,是相亲姑娘之一,比曹树才小4岁,幼年患有软骨病,逐渐失去直立行走能力,相亲那会儿,走路已离不开竹竿。因为许厚碧下肢瘫痪几乎失去行走能力,所以还能走的丈夫曹树才就成了许厚碧的腿。

“老是让别人帮忙也不是办法,她是我媳妇,我不背谁背?”曹树才说,从1988年开始,就把媳妇装进背篓,一来自己有责任照顾,二来干活有了一双眼睛。曹树才背老伴用的大背篓还是许厚碧自己亲手编的。

许厚碧杵着竹竿移向曹树才放背篓的地方,准备让老伴背自己下地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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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徐艺源):9月21日傍晚,日本TBS电视台发布了一条新闻,称中国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旅行社限制赴日团体游客的数量。继韩国之后,难道赴日旅游也要受到限制了?请看记者的调查。

日媒:赴日团体游遭遇禁令

TBS电视台有关报道的视频截图

TBS电视台报道的内容

TBS电视台的报道称,本月中旬,中国政府对旅行社发出了相关通知。各地情况各不相同,北京一些旅行社被口头通知“请减少赴日团体游数量”。而在山东、大连等地,各旅行社发团人数被限额,一些已经把一年内额度销售完毕的旅行社,甚至不再发团。

TBS电视台报道的内容

关于原因,报道称还不清楚,猜测是为了防止资本流向海外。

早在9月15日,《日本经济新闻》也报道了同样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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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大消息!身份证将迎来大变革!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16年通过不同渠道泄露的个人信息达65亿条次,也就是说,平均每个人的个人信息被至少泄露了5次。

如何在日益复杂的网络中保障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如何在日益多元化的网络中进行有效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近日,公安部终于放出了“大招”,电子身份标识载入手机卡的时代即将来临!不法之徒的好日子即将一去不复返!

电子身份标识有何作用?

电子身份标识,简称eID,是以密码技术为基础、以智能安全芯片为载体的网络身份标识,能够在不泄露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在线远程识别身份。

简单来说,eID就是公民在网络上的一个身份标识。它既不是明文的身份信息,也不是像身份证那样的证件。

这项技术最关键的是:未来,当你使用载有eID的银行卡或手机卡进行交易时,网站后台可以在线辨别eID的真伪和有效性,不用再保存用户的身份信息!

也就是说,使用搭载了eID的银行卡或智能手机时,不需要在网上提交自己的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就能方便地进行网上交易。

这将极大降低信息被盗用的风险,保障公民在个人隐私、网络交易和虚拟财产等多方面的权益!

电子身份标识,将实现“多点开花”

近日,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在2017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对网络电子身份标识(eID)的研发和发展进行了展示。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表示,eID载入手机卡只是一个开始,未来,包括不动产权自助查询、食药检查等方面,eID都将大显身手。

目前,电子身份标识技术,已经开始应用于银行卡。

而在即将到来的10月,全国首个将eID运用到不动产登记领域的项目也将在海口正式运行。

可见,把数字身份加载在手机SIM卡中,全新的在线身份信息验证,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我们应当注意或做好以下五个方面,以保护个人信息:

一是保护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把这些信息通过邮件、短信或电话告诉别人,无论您认为这个人多么可靠。

二是保护私人电脑和手机安全。如通过安装防火墙等方式,阻止入侵者远程访问个人计算机和手机;使用复杂密码,提高黑客破解密码难度。不用电脑时,一定要关机。

三是合理清理“信息垃圾”。丢掉含有私人信息的文件前,先清理个人隐私。

四是仔细阅读银行对账单、账单及信用卡报告,确认没有可疑交易。

五是网上购物需要注意:首先,在输入信用卡和个人信息之前确认网站是否安全。

如果发现有人利用您的个人信息损害您的任何权益,应立刻报警。

来源:人民日报(ID:rmrbwx),中国经济网(ID:ourcecn),综合财经早餐、证券时报、财联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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